广州分家析产纠纷中房屋没有产权证会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不会,有的法官也会处理使用权。如下面这两个案件,案件一法官就不处理,案件二法官就可对使用权进行处理。这就是所谓的风险。
书节选:
案件一:关于686号商铺问题。黄某请求曾某1、曾某2交付该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该商铺为合法建设的房屋。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可见,该商铺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亦无合法报建手续或办理确权手续。为此,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在此之前,黄某请求该商铺的所有权、收益权,不予调处。
案件二:关于22号宅基地房屋的权属状况,经查,生效的民事确认22号宅基地房屋为黎大儿、黎二儿、黎三儿、黎四儿、黎大儿、黎二儿、黎七儿、徐某及父母黎父、周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另,该房屋于2000年3月14日报建获批,于×年至2002年期间先后建成,但未重新获颁宅基地使用证。由于22号宅基地房屋的建造没有另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在管理部门对此作出处理前,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讼争房屋的使用权暂作处理。因此,黎大儿要求分割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拆旧建新后未报建的宅基地房能起诉确认使用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在什么案件中起诉确认使用权,如是离婚、继承等案件中,确认使用权的可能行比较大。如是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一般不处理,以违建为由驳回起诉。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因房屋被拆旧建新过,未报建,故确认房屋使用权归妻子和女儿。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焦点是刘妻与徐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案涉房屋的权属主体。刘妻与徐夫于×年×月×日结婚,2003年12月2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广州市黄埔区某房屋归刘妻与徐女儿所有。该离婚协议是刘妻与徐夫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刘妻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徐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该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协议离婚之后,刘妻与徐女儿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行使对该房屋的管理、使用权利。2017年6月6日,案涉房屋被评定为“一般损坏房”,报告建议对房屋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处理。刘妻经向所在社区及经济合作社申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但是其二人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刘妻另诉请要求徐夫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因案涉房屋系宅基地房屋,确权事项应由行政机关审核,故本院对刘妻的该诉请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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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可以查封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查封可以,但一般不会拍卖,且实践中广州地区一般连查封宅基地房都比较少。早年间的确有广州查封宅基地房,但也只是查封,一直未拍卖。现在连查封都基本上不会查封了。宅基地房的拍卖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买家只能是本村村民、名下只有一栋宅基地房且面积未超标、村集体同意等。实践中不同区,不同村集体处理都不同,所以很难真正拍卖。毕竟如果通过拍卖的方法的话,相当于宅基地房的买卖就合法化了,就要担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在2014年查封了某宅基地房,但一直未拍卖,多个案件轮候查封,一直查封到了2023年,仍然未拍卖。
书节选:
一审另查明,2014年11月19日,一审就郑某与冯某之间的纠纷作出(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书,判令冯某在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郑某偿还本金188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5000元给郑某;等。上述生效后,因冯某未履行义务,郑某向一审申请强制执行,一审以(2015)穗海法执字第X号执行。执行过程中,一审于2015年6月3日查封冯某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使用人为潘某)第四、第五、第六(半层)层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该案于2015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一审以(2019)粤0105执恢X号案恢复执行,上述宅基地房屋于2020年1月19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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