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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城市户z口买农村房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杠杆平衡条件

   日期:2023-09-20     作者:广州合拓    浏览:42    评论:0    
核心提示:5分钟前 广州天河区城市户z口买农村房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掉重建了,新房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谁出资建的归谁,如果了其他
5分钟前 广州天河区城市户z口买农村房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掉重建了,新房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谁出资建的归谁,如果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有证据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给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包括不能进行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生前就已将戊-37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父于2009年去世后,叶母将戊-32和戊-34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也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当时亦知晓并同意,虽然其称该拆除重建的资金来源于被继承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李某3提交的建房合同和协议、转账记录、收据等足以证实系由其出资拆除重建,故作为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遗产的原有的三套宅基地房已经灭失,不能发生继承。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要求继承涉案的三套宅基地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恋爱期间,男方把宅基地房赠与给女方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宅基地房不能赠与给外村人。

书节选:

本院认为: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案涉房屋坐落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案涉房屋属于宅基地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原告并非案涉房屋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被告向原告赠与案涉房屋中的部分面积亦将导致案涉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因此,原、被告之间就案涉房屋中部分面积形成的房屋赠与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的请求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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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合建住宅楼协议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开发资质就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个人有资质的公司来规

避法律,终认定合建住宅楼协议无效。

书节选:

认为:关于岑原告与某联社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取得房地产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无论当事人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或者合资开发房地产模式,至少应当有一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本案中,中某公司《确认函》明确中某公司与岑原告为关系,中某公司在涉案项目开发中不参与实际开发,仅收取费用,该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使岑原告等个人开发房地产的目的得以实现。中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合建住宅楼协议》及补充协议,虽具有上述规定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合法形式,然而从《协议》内容、中某公司《确认函》、当事人陈述等均可明确系为掩盖岑原告通过具有房地产经营资质的中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实际投资、开发、控制并获得相应开发利润的事实。可见,《协议》才是中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系列形式合同下的实质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至庭审之日岑原告为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个人,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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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宅基地房买卖纠纷中,购房款金额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购房款金额须以房屋买卖合同写明的金额和支付凭证(如收据)来确定,具体由法官根据案件材料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写的购房金额是10万,但卖家称其只收了5万,卖房款应是5万。终呢,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售房款金额,酌情认定售房款是5万,卖家返还5万售房款给买家。

书节选:

认为,关于李买家支付的购房款数额如何确认的问题。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为10万元,双方对其中的5万元购房款已经支付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对于剩余的5万元,李买家称其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李卖家亦不认可李买家的陈述。因此,在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李买家为购买涉案房屋所支付的费用5万元,卖方应该返还。对李买家超出5万元请求的部分,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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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ldsw.net/news/29863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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