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按: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是张雷律师经常办理的房产法律纠纷类型,张雷律师曾就此专门撰写过一系列的法律文章(查看更多可百*搜索“上海张雷律师”),如下这篇可以很好得阐述处理这类具体纠纷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提交证据、如何归纳案件焦点、如何展开法庭辩论、*终如何影响法庭作出胜诉判决,*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供参考。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六十三:离婚后住房补贴未分,还能否分?【案例简介】黄先生与程女士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两人在工作中经常接触,随着时间的解除,两人的关系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开始交往,随着交往的深入,黄先生与程女士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矛盾逐渐增加,2006年双方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写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两个月后,程女士得知黄先生曾经分得一笔住房补贴费10万元,遂找到黄先生要求分割,但遭到黄先生的拒绝,于是程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其住房补贴费用的一半。黄先生不同意分割,辩称婚后由于程女士不工作,家庭日常开销比较大,自己再外借债,此借款已经用于还债,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张雷律师法律分析】(一)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有关财产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一笔住房补贴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等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程女士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黄先生应当支付程女士住房补贴费的一半即5万元。【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特别声明:本文由张雷律师原创,禁止转载。)---------------------------------------------------------作者:张雷律师,争创房产律师行业标杆!打造房产法律第一名博!专业只做“九房”业务:二手房、商品房、拆迁房、租赁房、遗产房、婚房、公房、宅基地房、商业用房。电话:13661521032;021-51098970